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簡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簡字第32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仁勇 律師
複 代理人  邱玲子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
複 代理人  何竣墩 律師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拆除障礙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十一時
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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