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簡字第32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仁勇 律師
複 代理人 邱玲子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
複 代理人 何竣墩 律師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拆除障礙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十一時
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