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58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六簡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5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行「
於民國94年9月17日13時許」更正為「於民國94年10月某日
22時許」,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