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號上訴人丙○○
乙○○○被上訴人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96年10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