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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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號上訴人丙○○
乙○○○被上訴人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應更正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