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債權人 王建榮 上列債權人王建榮因與債務人 施睿超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建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營業損失係以王建榮平均月收入為請求金額之關聯性為何。
二、依所提出運送約聘書王建榮之月薪為新臺幣貳仟元,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係如何計算。又所提出之薪資單3頁影印不清,另請提出內容清晰之文件。
三、如欲請求利息,請陳明利息年利率為何。
四、請提出債務人施睿超(住彰化縣○○鎮○里○路○○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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