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3號聲請人 徐德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宏中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抵押債權清償期為民國105年5月17日(有不動產登記簿謄本附卷可稽),尚未屆至清償期,抵押權人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尚不得實行抵押權,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