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劉紹春
李思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徐國恭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吳麗惠法官黃國忠法官謝碧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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