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6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緝字第89、9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敘述原審判決主文,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將以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