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易字第2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五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戊○○輔佐人即被告配偶丁○○○住臺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一八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年。
事實
一、戊○○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五年自緝字第一○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經本院於八十六年八月六日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又因八十二年間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五年易緝字第一○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經本院於八十六年九月二日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其後再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目前尚在執行中。緣 葉堯鋒 明知無支付貨款之能力,竟與自稱 吳明哲 、 林細玉 之成年人及不詳姓名年籍王姓成年人等人基於犯意聯絡,由 葉堯峰 提供其國民身份證,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申請在台北縣中和市○○路七○之一號,以葉堯峰為董事,「 劉家任 」、「 曾振共 」、「 蔡財源 」與「 梁景亮 」為股東,設立曜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曜甲公司),並以曜甲公司名義至彰化商銀中和分行,開立支票存款戶,領取支票,圖以此方法行騙(葉堯鋒詐欺案,業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三八號,於八十六年四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戊○○與 黃拱平 (綽號『 阿明 』,自稱董事長葉堯鋒,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七年偵字第二一七七三號起訴)、自稱為「 黃金蘭 」之成年女子(年籍不詳,另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及綽號「小蔡」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以假名 李曜成 行騙,另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等人,均明知上情,且均無付款之真意,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以概括犯意,於八十五年四月間起,在台中市○○區○○路二一六之一號,設曜甲公司在台中市之據點,並分由戊○○以「 王榮堂 」之名擔任公司之經理,「小蔡」以「李經理」名義,負責騙取貨物,並僱用已成年不知情之 平泰菊 、 丁建 玲等二人擔任採購, 洪美玲 擔任會計, 李欣 融擔任驗貨及不詳姓名之搬運工人數名。起初以現金或開立支票等方式向各公司訂貨,或利用對方之不注意,先取得信任後,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致使附表內所示之人員不疑有他,而詐取如附表內所示之財物變賣得款花用,隨後於八十五年八月八日以後,即人去樓空,其所簽發之支票屆期均遭退票,被害人至曜甲公司於台中市之上址收取貨款時始知受騙,前後詐欺之貨物價值約達新台幣(下同)一千多萬元。
二、案經台灣省政府警務處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戊○○,固坦承參與如附表所示編號第十七、二
十、二十七、三十九號等四家訂貨之情事,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並於原審及本院先後辯稱上開買賣情事均係由公司所聘請之小姐與客戶接洽連繫,伊並不知情,伊前後所涉及之三件詐欺案件,應係同一概括犯意,前案已分別判決確定,本件自應判決免訴,況同案其他被告之量刑均較輕,伊被判處合計十四年,自係過重云云。惟查:
(一)被告戊○○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十九時三十分之警訊時供稱「伊於八十五年四月間,加入綽號『阿明』之人及黃小姐所設之曜甲企業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時以董事長葉堯鋒、股東劉家任、梁景亮、曾振共、蔡財源為名義申請設立,實際是以綽號『阿明』(自稱葉堯鋒)為董事長,綽號『小蔡』之人自稱李經理及伊本人(自稱王經理)等三人負責操控,另綽號『黃小姐』係綽號『阿明』之同居人,為方便起見,伊另找採購:平泰菊、 丁建玲 ,會計:洪美玲,驗貨: 李欣融 等四位小姐,起初伊等先以現金向各訂貨公司採購貨品,等出貨公司上線後,再大量採購,並開立空頭支票,最後於八十五年七月底惡性倒閉,留下採購、會計、驗貨員處理善後」、「綽號『阿明』之人即黃拱平,黃小姐即指黃金蘭」等語,又於同日二十二時第二次警訊時供稱「伊係於四年多前,與黃拱平合組力元公司進行詐騙,所以目前才被臺中地院通緝」云云,且書立自白書載明「由於四年前,經外號 小張 介紹而認識綽號『阿明』之人(即黃拱平),後與綽號『阿明』之人在台中縣大雅鄉設立力元公司,半途因台北公司方面出事,且支票亦跳票而分手,但偶爾仍有連繫,直至今年(八十五年)綽號『阿明』之人提及台北方面有申請一家名為曜甲之公司,經數次商談後作成決議,經綽號『阿明』之人在台中市○○路租到一間廠房開始營運,公司除了伊及綽號阿明之人與李經理者外,餘均不知情,因每次下訂單前,在口頭上伊等均會告訴採購人員稱有外國客戶要求某某項目之貨物,再由不知情之採購人員找製造廠商詢價再下訂單,貨款再以未到期之支票支付,俟支票到期日時,再一起止付使其跳票,以詐取金錢」云云(參見八十五年偵字第二○一三三號卷六、七、十、十四、十五頁),核與證人平泰菊、丁建玲、李欣融、洪美玲等人警訊時所供稱該公司之買賣作業作程至為相符,況被告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十一月十五日、十二月十九日偵查中,亦供承有合夥開公司,以王榮堂之假名行騙詐欺之情事(參見同上卷一三○、
一四九、一五五頁),並經通緝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有參與附表所列十七、二十、二十七、三十九所載之買賣詐欺犯行,可見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吻合,自堪採信。至證人黃拱平於原審證稱被告有無加入曜甲公司不清楚云云(參見原審卷一○○頁),核與被告上開自承有經手四件買賣之供詞不合,自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二)被害人 石崇 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劉文仁 、 韋柏 有限公司業務經理 陳淑子 、勝谷實業 股份 有限公司會計 陳淑禎 、崴達有限公司負責人 楊源華 、良璟工業社負責人劉勇志、仁喆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李啟文 、 達立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張元奇 、 文欽 塑膠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業務經理李 懿庭 、銘鑫金屬傢俱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榮貴、 高鵬 展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美越 、吉祥塑膠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洪吉雄 、豐剛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豐剛 、 玖隆 印刷有限公司負責人 李文昌 、長逸工業社負責人 姜敏銘 、銳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建志 、 紳佑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張崇益 、五久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阮文彬 、協和紙器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 宗昌 、鉦風塑膠射出有限公司負責人 蘇進興 、新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朱 林梅香 、志耘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國豐 、麒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林明源 、五鵬塑膠公司負責人 林本堂 、良有印刷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蔡川元 、景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詹景弦 、翔笙工業社負責人 林泰雄 、塑勝股份有限公司業務 林榮洲 、台昇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 蔡忠銘 、文群電腦貼紙製造公司負責人 徐華男 、和一企業廠負責人劉 泰恭 、 凱霖 塑膠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廖 恒霖 、和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理 簡楊梅 、三勁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蕭明清 、欣耀有限公司負責人 林國雄 、 上鏵 企業有限公司股東 劉陳雪嬌 、利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廖志成 、甲○○○有限公司負責人之妻王 楊淑麗 、先錄有限公司負責人 龔敏鳳 、三協豐實業社(巽隆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黃志明 、丙○○○有限公司負責人 蘇男結 、石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劉朝日 等人,分別於警訊時指訴被害之情節甚詳,對照被告於案發當初之警訊及偵查中之供稱,可見被告於審理時改稱僅負責四件買賣云云,均係畏究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曜甲企業有限公司王榮堂之名片影本一紙、刻製之曜甲公司印信、經濟部公司執照、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曜甲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董事股東名單、身分證影本、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三八號刑事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四八四八號刑事判決各一份在卷足參,復經原審調閱上開葉堯鋒卷宗查明屬實,且有曜甲公司之採購單影本、欣耀紙器有限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協合紙器客戶銷售統計表及支票影本各一紙在卷可佐,事證至為明確,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云云,無非係卸責之詞,難以採信,是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被告雖另辯以本案與前兩案之犯行,應係概括犯意,本案應判決免訴云云。惟查本案之詐欺之犯罪時間均係八十五年四月至八月,與本院所調取被告之八十五年自緝字第一○九五號(即本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六一號,參見本院卷一四二至一五七頁)之判決書內容,加以比較,可見該案之被害時間為八十三年六月至八月間,被告(當時化名 陳清文 )所詐欺之公司係設於臺中縣○○鄉○○路之鑫勝企業社,共犯為 王勝文 、 鄧永源 、 朱漢強 ,經核與本案不僅共犯不同,犯罪時間相隔甚久,自難認係同一概括犯意,亦難認係常業犯意。又經本院調取被告所涉八十五年易緝字第一○九六號(即本院八十六年上易字第一七九三號,參見本院卷一五八至一八五頁)判決書內容比對,可見該案件係八十一年八月至十一月所犯,當時被告(化名 陳建洲 )與鄧永源、 陳耀津 、己○、 翁登源 及綽號 阿丁 等人共組詐欺集團,利用知情之 林茂昌 、 周復樂 、 劉進基 、 林伯亮 充任人頭,在臺中市○○路虛設朝朗實業行、在臺中市○○路虛設炘昌興業有限公司、在臺中縣大雅鄉虛設力元興業有限公司而分別詐騙商家,與第二案時間亦有間隔,更與本案之犯罪時間相隔甚久,共犯亦無重覆,公司行號尤其有別,自難認與本案有概括犯意或常業犯意甚明,是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上開所辯,礙難採取。至第一案與第二案之共犯鄧永源有相同情事,可否認係同一案件係屬另一問題,與本案並無涉。再者,被告所涉其他二案之同案被告鄧永源,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二年上易字第四一六二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原審為臺灣臺北地院八十二年易字第六七○號),此有調閱該案件之判決書二份可稽,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五年易緝字第一○一號判決免訴,均屬個案之量刑或如何適用法律之問題,核與被告前案及本案量刑之總合為何,亦屬無涉,附此載明。又被告所稱己○所涉案件,已經其他法院判決免訴在案云云,但經本院調取該案件之判決書所示(即臺灣新竹地院八十七年訴緝字第二八號),該免訴判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之情事,有該判決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函文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六四、六六頁,二○九頁),被告雖聲請傳喚證人己○,但未具體陳報住址,已難依址傳喚作證,本院乃依該判決書所載二個住址傳喚,未據其出庭應訊,況該被告與本案並無共犯情事,自無庸再傳喚,則被告以己○或鄧永源之個案執為伊有利之辯稱,仍不足採取。且葉堯鋒所涉上開與本案有關之案件,其被害人僅有三家,此有本院所調取該案判決書在憑,則該案量處該被告有期徒刑九月,亦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從而,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與黃拱平、自稱為「黃金蘭」之成年女子及綽號「小蔡」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等人,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人利用不知情之平泰菊、丁建玲等二人擔任採購,洪美玲擔任會計,李欣融擔任驗貨及搬運工人數名,犯詐欺罪,核係間接正犯。又被告等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原審經審理之結果,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但查原審附表編號○一、○三、一四、三四、三七之詐欺金額內容均有誤載,已有未合。且查科刑時應審酌被告犯罪所生危害、犯罪之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為刑法第五十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前雖有二件同類案件,本案之被害人甚且高達四十一家,惟並無證據可認該詐取之貨品均由被告所轉賣得款花用,本案之主嫌應係黃拱平,則原審遽依檢察官之求刑,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六年,自嫌失入,被告提起上訴,否認有全部犯行,雖為無理由,但指摘原審量刑過重,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已有二度詐欺前科而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及五年,目前尚於執行中,此有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足參,另參酌其不思圖進,參與上開多次詐欺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害之被害人人數、對被害人所生損害程度非輕,更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昭炯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C附表:
┌─┬────┬────┬─────┬────────────┬────┐│編│詐欺對象│詐欺時間│詐欺地點│詐欺方法│詐得財物││號││││││├─┼────┼────┼─────┼────────────┼────┤│1│石崇企業│八十五年│台中縣石崗│於八十五年六月下旬由綽號│滑鼠墊四││0│有限公司│六月○○○鄉○○街一│「小蔡」之人冒稱李經理,│萬片(價│││負責人劉│至同年七│五○號│打電話至上址定貨,於同年│值三十萬│││文仁│月十三日││七月十三日以開立無法兌現│零八千元││││││之彰化銀行中和分行,面額│)││││││三十萬零八千元,發票日為│││││││八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之支票│││││││,詐取貨物。││├─┼────┼────┼─────┼────────────┼────┤│2│韋柏有限│八十五年│台南縣永康│於八十五年六月一日由綽號│塑膠 冰棟 ││0│公司│六月一日│市○○路二│「小蔡」之人冒稱李經理,│杯製品(│││負責人蘇│至同年八│三○巷三十│打電話至上址定貨,同年六│價值八十│││進來│月六日│九之五號三│月十七日下訂單,於同年八│四萬六百│││││樓、高雄碼│月六日以先交付一成貨款八│七十二元│││││頭貨櫃場等│萬四千元之方式先取得上開│)。│││││地│公司業務經理陳淑子之信任│││││││,再由不知情之李欣融連絡│││││││將貨物送至高雄碼頭之貨櫃│││││││場。││├─┼────┼────┼─────┼────────────┼────┤│3│勝谷實業│八十五年│彰化縣和美│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園藝剪刀││0│股份有限│六月○○○鎮○○路二│利用曜甲公司所聘請之如事│五千四十│││公司│一日至同│二五巷七號│實欄所聘請之不知情洪美玲│支(價值│││負責人林│年七月二││訂購園藝剪刀五千四十支,│二十三萬│││珠蘭│十三日││值二十三萬六千八百八十元│六千八百││││││,於同年七月十日先給支付│八十元)││││││二萬三千六百八十八元之訂│。││││││金,以取信上開公司之人,│││││││致上開公司之人員不疑有他│││││││,於同年月二十三日全數交│││││││貨,餘款未付。││├─┼────┼────┼─────┼────────────┼────┤│4│崴達有限│八十五年│台中市東區│於上開二日,由綽號「小蔡│塑膠模具││0│公司│六月二十│振興路四三│」之人冒稱李經理,向上開│(溜冰鞋│││負責人楊│九日及同│七巷五九弄│公司分別訂購塑膠模具(溜│)(價值│││源華│年七月三│一一一之一│冰鞋),總計十七萬四千元│十七萬四││││十日│號│,而開立無法兌現之彰化銀│千元)。││││││行中和分行,面額八萬五千│││││││元,發票日為八十五年八月│││││││十日之支票,並分別於上開│││││││日將貨物全數交付。││├─┼────┼────┼─────┼────────────┼────┤│5│良璟工業│八十五年│彰化縣彰化│利用不知情之平泰菊,向上│螺絲及鋼││0│社│四月至七│市秀山里彰│開公司分別訂購螺絲及鋼釘│釘貨品兩│││負責人劉│月間│南路二段五│貨品兩批,分別價值十萬七│批(價值│││勇志││一二巷一一│千五百元及五十萬二千五百│分別為十│││││六弄六號│元兩批,開立未能兌現之支│萬七千五││││││票,致上開工業社之人不疑│百元及五││││││有他,並分別上開日將貨物│十萬二千││││││全數交付。│五百元)│││││││。│├─┼────┼────┼─────┼────────────┼────┤│6│仁喆股份│八十五年│台中市大里│利用不知情之洪美玲,向上│塑膠模型││0│有限公司│四月至七│市○○路二│開公司分八次訂購塑膠模型│(鋼釘貨│││負責人李│月間│段一三六巷│,共計七萬三千零三十元整│品兩批(│││啟文││三樓三號│,開立未能兌現之支票,致│價值共計││││││上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並│七萬三千││││││分別將貨物全數交付。│零三十元│││││││)。│├─┼────┼────┼─────┼────────────┼────┤│7│達立塑膠│八十五年│台中市復興│利用不知情之丁建玲,於同│時鐘塑膠││0│股份有限│六月至七│路二段七一│上年六月間向上開公司訂購│座四萬五│││公司│月間│巷六十六號│時鐘塑膠座共六千餘個,共│千三百個│││負責人張│││計三萬二千元,並開立不能│(價值二│││德修│││兌現之支票,而取得該公司│十四萬九││││││之人之信任,另又於同年七│千一百五││││││月間訂立同前貨品四萬五千│十元)。││││││三百個,共值二十四萬九千│││││││一百五十元,開立同面額不│││││││能兌現之支票,致上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並分別將貨│││││││物全數交付。││├─┼────┼────┼─────┼────────────┼────┤│8│文欽塑膠│八十五年│台中市工學│利用不知情之洪美玲,於同│小溜冰鞋││0│工業有限│六月至八│路八巷三弄│上年六月間向上開公司訂購│輪及溜冰│││公司│月間│二號│小溜冰鞋輪及溜冰鞋的輪子│鞋的輪子│││負責人李│││瑩光黃等貨品,計二十七萬│瑩光黃等│││懿庭│││二千九百十六元,七月份訂│貨品共達││││││購相同產品達七十八萬三千│一百二十││││││五百十元,八月間又訂購相│萬三千一││││││同之產品達十四萬六千七百│百四十六││││││二十元,共計一百二十萬三│元。││││││千一百四十六元,分別開立│││││││同上面額而不能兌現之支票│││││││,致上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並分別將貨物全數交付。││├─┼────┼────┼─────┼────────────┼────┤│9│銘鑫金屬│八十五年│台中縣豐原│於八十五年六月底由綽號「│家俱一櫃││0│傢俱有限│六月底至│市○○路一│小蔡」之人冒稱李經理,打│(共值三│││公司│八月間│二三巷五弄│電話至上址表示要訂貨,再│十六萬三│││負責人王││一三四之一│由上開公司之代表至曜甲公│千四百元│││淑明││號及台中市│司之台中市據點定購家俱一│)。七月│││││四平路二一│貨櫃,共達三十六萬三千四│訂購未能│││││六之一號│百元整,又於同年七月初再│生產。││││││表示要訂購一批價值五十六│││││││萬一千元之家俱,致上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而於同年│││││││八月八日上午裝櫃交付同上│││││││開六月底所訂之貨,翌日上│││││││開公司之人至曜甲公司取款│││││││時已人去樓空。││├─┼────┼────┼─────┼────────────┼────┤│0│高鵬展業│八十五年│台中縣沙鹿│利用不知情之平泰菊,於同│掛鐘一批││1│有限公司│六月二十│鎮南勢里鎮│上年六月二十八日以電話向│(共值三│││負責人陳│八日至同│南路二九之│上開公司訂購掛鐘,共值三│十一萬二│││美越│年八月三│三三號│十一萬二千元,並開立不能│千元)。││││日││兌現之支票(面額為三萬一│││││││千二百元),致上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並於同年八│││││││月三日全數出貨。││├─┼────┼────┼─────┼────────────┼────┤│1│吉祥塑膠│八十五年│台中縣大里│利用不知情之丁建玲,於同│塑鋼深灰││1│業股份有│六月二十│市大元里國│上年六月二十八日向上開公│座四萬五│││限公司│八日至同│中二路十七│司訂購塑鋼深灰色4000pcs,│色4000pc│││負責人洪│年七月二│號。│價金額十六萬八千元,約定│s,(價值│││吉雄│十九日││採月結方式付款,而開立一│十六萬八││││││個月期之不能兌現支票,致│千元)。││││││上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於│││││││於同年七月十日至七月二十│││││││九日陸續將貨物全數交付。││├─┼────┼────┼─────┼────────────┼────┤│2│豐剛企業│八十五年│台中縣太平│由黃拱平以葉堯峰名義向上│塑膠製品││1│有限公司│六月至七│市○○路三│開公司之人訂購塑膠製品共│(價值十│││負責人陳│月間│三七巷三號│達十六萬餘元,並開立面額│六餘萬元│││豐剛│││十二萬元之不能兌現支票一│)。││││││張,以取得該公司之人之信│││││││任,而該公司之人更不疑有│││││││他,而將貨物全數交付。││├─┼────┼────┼─────┼────────────┼────┤│3│玖隆印刷│八十五年│台中縣太平│由黃拱平以葉堯峰名義向上│貼紙(價││1│有限公司│六月至七│市○○○路│開公司之人貼紙(米老鼠、│值十六萬│││負責人李│月間│二四巷十號│魚等),共達十六萬七千元│七千元)│││文昌│││,並開立面額十七萬元之不│)││││││能兌現支票一張,以取得該│││││││公司之人之信任,而該公司│││││││之人更不疑有他,而將貨物│││││││全數交付。││├─┼────┼────┼─────┼────────────┼────┤│4│長逸工業│八十五年│台中市松竹│利用不知情之丁建玲,於同│卡通杯用││1│社│六月十三│路二六九巷│上年六月十三日開始至同年│紙盒及獅│││負責人姜│日至同年│五號九樓│七月三十一日止,陸續打電│子牌臘筆│││敏銘│七月三十││話向上開公司訂製卡通杯用│彩盒(值││││一日││紙盒及獅子牌臘筆彩盒,達│四十五萬││││││四十五萬零三百三十四元,│零三百三││││││約定付款方式為開立交貨完│十四元)││││││成二個月之票期,因而開立│。││││││不能兌現支票,致上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陸續將貨物│││││││全數交付。││├─┼────┼────┼─────┼────────────┼────┤│5│銳峰工業│八十五年│彰化縣福興│利用不知情之平泰菊,於同│精密螺絲││1│股份有限│七月○○○鄉○○街新│上年七中旬起至同年八月五│起子二萬│││公司│日至同年│生路十四之│日,陸續打電話向上開公司│百(價值│││負責人陳│八月五日│二號│訂製精密螺絲起子二萬零四│二十一萬│││建志│││百組,每組十元七角,共達│八千二百││││││二十一萬八千二百元,致上│元)。││││││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陸續│││││││將貨物全數交付。││├─┼────┼────┼─────┼────────────┼────┤│6│紳佑塑膠│八十五年│台中縣大雅│利用不知情之丁建玲,於同│小溜冰鞋││1│股份有限│七月間起│鄉員 林村神 │上年七月間起至同年八月七│內輪,共│││公司│至同年八│林路一段三│日,陸續打電話向上開公司│計二十五│││負責人張│月七日│一一號│訂購小溜冰鞋內輪,共計二│萬二千粒│││崇益│││十五萬二千粒,價值三十五│(價值三││││││萬二千八百元,開立不能兌│十五萬二││││││現之支票,致上開公司之人│千八百元││││││不疑有他,陸續將貨物全數│)。││││││交付。││├─┼────┼────┼─────┼────────────┼────┤│7│五久塑膠│八十五年│台中縣神岡│利用不知情之丁建玲,於同│塑膠帶(││1│股份有限│七月○○○鄉○○路三│上年七初至七月底,陸續打│價值四萬│││公司│七月底│號之一│電話向上開公司訂製塑膠帶│三千八百│││負責人阮│││,共達四萬三千八百二十元│二十元)│││文彬│││,開立不能兌限之支票(發│。││││││票日為同年八月十五日),│││││││致二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陸續將貨物全數交付。││├─┼────┼────┼─────┼────────────┼────┤│8│協和紙器│八十五年│台中縣太平│利用不知情之丁建玲,於同│紙箱(價││1│廠股份有│六月間至│市新光村振│上年六月間至七月底,陸續│值十萬九│││限公司│七月底│興路一四九│打電話向上開公司訂製紙箱│千零六十│││負責人李││之一號│,共達十萬九千零六十七元│七元)。│││宗昌│││,開立不能兌限之支票,致│││││││上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陸│││││││續將貨物全數交付。││├─┼────┼────┼─────┼────────────┼────┤│9│鉦風塑膠│八十五年│台中縣太平│利用不知情之丁建玲,於同│兒童卡杯││1│射出有限│五月三十│市○○路七│上年六月間至八月間,打電│(價值五│││公司│日至八月│一五巷十八│話向上開公司訂製兒童卡通│十六萬一│││負責人蘇│七日│號│杯,先開立面額二萬五千元│千零三十│││進興│││之支票,以取信上開公司之│五元)。││││││人,再陸續訂製上開貨品,│││││││共達五十六萬一千零三十五│││││││元,再開立不能兌限之支票│││││││,致上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陸續將貨物全數交付。││├─┼────┼────┼─────┼────────────┼────┤│0│新鳳工業│八十五年│台中縣大雅│利用不知情之丁建玲,於同│汽車護條││2│股份有限│七月○○○鄉○○街一│上年七月二十二日及八月二│(價值二│││公司│二日及八│四八號│日,打電話向上開公司訂製│十餘萬元│││負責人朱│月二日││汽車護條,共約二十餘萬元│)。│││林梅香│││,致上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分別將貨物全數交付。││├─┼────┼────┼─────┼────────────┼────┤│1│志耘企業│八十五年│台中市北屯│由綽號「小蔡」之人冒稱李│健身車三││2│有限公司│八月○○○區○○路一│經理,打電話至上址表示要│百三十輛│││負責人陳││五四巷五十│訂購三百三十輛健身車,共│(價值五│││國豐││二弄二十四│計五十三萬七千九百元,而│十三萬七│││││號│開立不能兌現之支票,致上│千九百元││││││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而於│)。││││││同年八月一日出貨予曜甲公│││││││司。││├─┼────┼────┼─────┼────────────┼────┤│2│麒豐實業│八十五年│台中縣大雅│利用不知情之平泰菊,於同│木製試衣││2│股份有限│七月○○○鄉○○街二│上年七月四日,以電話向上│鏡一千二│││公司│至八月二│五六巷三十│開公司訂購木製試衣鏡一千│百五十一│││負責人林│日│七號│二百五十一支,共達八十三│支(價值│││明源│││萬七千五百元,致上開公司│八十三萬││││││之人不疑有他,並於同年│七千五百││││││八月二日全數出貨。│元)。│├─┼────┼────┼─────┼────────────┼────┤│3│五鵬塑膠│八十五年│台中縣大里│利用不知情之丁建玲,於同│塑膠製品││2│公司│六月間起│市○○路三│上年六月間,以電話向上開│三批(價│││負責人林││十一號│公司陸續訂購塑膠製品共三│值十萬七│││本堂│││批,共計十萬七千元,而先│千元)。││││││給付七千元之訂金取信於上│餘款未付││││││開公司之人,上開公司之人│。││││││更不疑有他,陸續出貨。││├─┼────┼────┼─────┼────────────┼────┤│4│良有印刷│八十五年│台中縣大里│利用不知情之丁建玲,於同│自貼標籤││2│實業有限│七月間│市○○路四│上年七月間,以電話向上開│三批(價│││公司││七六號│公司陸續訂購自貼標籤共三│值約二十│││負責人蔡│││批,共約二十萬元,而給付│萬元)。│││川元│││一萬元之訂金取信於上開公│餘款未付││││││司之人,上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而陸續出貨。││├─┼────┼────┼─────┼────────────┼────┤│5│景豐塑膠│八十五年│台中市河北│利用不知情之林細玉、丁建│塑膠零件││2│股份有限│五月二十│路二段五十│玲,於同上年五月二十九日│四批(價│││公司│九日開始│號七樓│起陸續話向上開公司訂購塑│值三十一│││負責人詹│││膠零件共四次,共計總值為│萬五千元│││景弦│││三十一萬五千元整,先交付│)。││││││二萬一千元訂金取信於上開│││││││公司之人,並開立不能兌限│││││││之支票,致上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陸續出貨。││├─┼────┼────┼─────┼────────────┼────┤│6│翔笙工業│八十五年│台中縣豐原│由黃拱平以葉堯峰名義向上│時鐘電池││2│社│五月十五│市○○路一│開公司之人訂購時鐘電池蓋│蓋模具一│││負責人林│日起自五│段五七七巷│模具一組,價值八萬五千元│組(價值│││泰雄│月二十七│一一六號│,並先支付二萬五千元訂金│八萬五千││││日││,並請上開公司之人代為修│元)。││││││理(費用同訂金)等方式取│││││││得該公司之之信任,而該公│││││││司之人不疑有他,而將貨物│││││││全數交付。││├─┼────┼────┼─────┼────────────┼────┤│7│塑勝股份│八十五年│台中縣大里│利用不知情之林細玉、丁建│塑膠製品││2│有限公司│五月底開│市○○路五│玲,於同上年五月底起陸續│(價值五│││負責人潘│始│十四之一號│話向上開公司訂購塑膠製品│十九萬二│││ 碧霞 │││,共計總值為五十九萬二千│千元)。││││││元,而先交付二萬六千五百│││││││元之訂金取信於上開公司之│││││││人,致上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陸續出貨。││├─┼────┼────┼─────┼────────────┼────┤│8│台昇紙器│八十五年│台中縣清水│利用不知情之丁建玲,於同│紙箱(價││2│股份有限│七月○○○鎮○○路一│上年七月十二日起,陸續打│值三萬二│││公司│日起│六八號之二│電話向上開公司訂製紙箱,│千元)。│││負責人陳││十四號│共達三萬二千元,約定採月││││ 淑娟 │││付方式,致上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陸續將貨物全數交│││││││付。││├─┼────┼────┼─────┼────────────┼────┤│9│文群電腦│八十五年│台中市華美│利用不知情之丁建玲,於同│自黏商標││2│貼紙製造│六月中旬│西街二段一│上年六月中旬,打電話向上│貼紙(價│││公司││七五巷二弄│開公司訂製自黏商標貼紙,│值約六萬│││負責人徐││十四號│共約六萬元,約定採月付方│元)。│││華男│││式,致上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將貨物全數交付。││├─┼────┼────┼─────┼────────────┼────┤│0│和一企業│八十五年│台中縣豐原│利用不知情之丁建玲,於同│小溜冰鞋││3│廠│七月十七│市○○路七│上年七月十七日起,陸續打│外輪PV│││負責人劉│日起│十五巷二十│電話向上開公司訂購小溜冰│C(價值│││泰恭││四號│鞋外輪PVC,前後共五次│三十萬二││││││,共計三十萬二千四百元,│千四百元││││││約定採月結方式付款,開立│)。││││││不能兌現之支票,致上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陸續將貨│││││││物全數交付。││├─┼────┼────┼─────┼────────────┼────┤│1│凱霖塑膠│八十五年│台北縣三峽│利用不知情之平泰菊、李欣│海灘球一││3│實業有限│七月○○○鎮○○路四│融,於同上年七月二日,以│百零六箱│││公司││十六號之四│電話向上開公司訂購海灘球│(價值二│││負責人廖│││一百零六箱,共計總值為二│十八萬二│││恒霖│││十八萬二千一百六十八元,│千一百六││││││開立不能兌現之支票取信於│十八元)││││││上開公司之人,致上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同意當場交│││││││貨。││├─┼────┼────┼─────┼────────────┼────┤│2│和龍興業│八十五年│台北縣土城│利用不知情之丁建玲,於同│貝殼金蔥││3│股份有限│七月二十│市○○街二│上年七月二十五日,打電話│一袋十五│││公司│五日│十五巷十一│及傳真採購單等方式,向上│公斤(價│││負責人簡││弄二十三號│開公司訂購貝殼金蔥一袋十│值一萬五│││正雄│││五公斤,每公斤一千元,共│千元)。││││││一萬五千元,約定採月付方│││││││式,致上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將貨物全數交付。││├─┼────┼────┼─────┼────────────┼────┤│3│三勁企業│八十五年│台北縣中和│利用不知情之李欣融、平泰│皮套(編││3│有限公司│七月六日│市○○路三│菊,於同上年七月六日,打│號LC-│││負責人蕭│至同年八│八五巷一號│電話及傳真採購單等方式,│九五○-│││明清│月二日││向上開公司訂購皮套(編號│3)(共││││││LC-九五○-3),共計│價值二十││││││二十六萬五千元,於同年七│六萬五千││││││月三十日至上開公司址內驗│元)。││││││貨,致上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於同年八月二日將貨物│││││││全數交付。││├─┼────┼────┼─────┼────────────┼────┤│4│欣耀有限│八十五年│台中市北區│利用不知情之丁建玲,於同│彩色紙盒││3│公司│七月一日│日進街三十│上年七月一日,向上開公司│(值七十│││負責人林│至同月七│四號│陸續訂購彩色紙盒,共達七│二萬五千│││國雄│三十一日││十二萬五千三百一十五元,│三百一十││││││約定採月付方式,並開立不│五元)。││││││能兌現之支票,致上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將貨物全數│││││││交付。││├─┼────┼────┼─────┼────────────┼────┤│5│上鏵企業│八十五年│台北縣五股│利用不知情之丁建玲,於同│錦盒等貨││3│有限公司│七月○○○鄉○○路一│上年七月四日,打電話及傳│物(價值│││負責人劉│至同年八│段七巷九弄│真等方式,向上開公司訂購│十二萬五│││文賢│月五日│七號│錦盒等貨物,共達十二萬五│千餘元)││││││千餘元,約定採月付方式,│。││││││致上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將貨物全數交付。││├─┼────┼────┼─────┼────────────┼────┤│6│利鑫企業│八十五年│台北市南港│利用不知情之平泰菊、李欣│修正液等││3│股份有限│六月○○○區○○路一│融,於同上年六月二十四日│貨品共二│││公司│六日至同│段六十一號│,打電話及傳真等方式,向│十一件(│││負責人廖│年八月二│二樓│上開公司訂購修正液等貨品│價值十萬│││志成│日││共二十一件,計達十餘萬元│餘元)。││││││,約定採月付方式,致上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將貨物│││││││全數交付。││├─┼────┼────┼─────┼────────────┼────┤│7│甲○○○│八十五年│台北縣土城│利用不知情之丁建玲,於同│單面背膠││3│有限公司│六月十二│市○○路三│上年六月十二日,打電話及│80000ps│││負責人王│日至同年│段二四○巷│傳真等方式,向上開公司訂│(共價值│││楊淑麗│七月十八│一號│購單面背膠80000ps,共價│二萬元)││││日││值二萬元,於同年七月十八│。││││││日傳真訂購單至上開公司,│││││││,約定採月付方式,致上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將貨物│││││││全數交付。││├─┼────┼────┼─────┼────────────┼────┤│8│先錄有限│八十五年│台南縣永康│利用不知情之平泰菊、李欣│束腹帶一││3│公司│六月間│市○○街一│融,於同上年六月間,向上│萬八千條│││負責人龔││九七巷九弄│開公司陸續訂購束腹帶五萬│(價值四│││敏鳳││三號四樓│條,約定採月付方式,並先│十八萬六││││││給付五萬元訂金,致上開公│千元)。││││││司之人不疑有他,採分批方│││││││式出貨,第一批三千條,每│││││││條二十七元,計八萬一千元│││││││整,第二批一萬五千條,計│││││││四十萬零五千元,共四十八│││││││萬六千元整。餘則已被發覺│││││││惡性倒閉,而未給付。││├─┼────┼────┼─────┼────────────┼────┤│9│三協豐實│八十五年│彰化縣鹿港│利用不知情之平泰菊,於同│塑膠膨脹││3│業社(巽│六月中旬│ 鎮埔崙里進 │上年六月中旬及同年七月二│螺絲共二│││隆實業有│、八十五│德街四十九│日,分別向上開公司陸續訂│百五十萬│││限公司)│年七月二│號│購塑膠膨脹螺絲一百萬個及│個(價值│││負責人黃│日││一百五十萬個,每個零點零│二十萬元│││志明│││八元,價格分別為八萬元及│)。││││││十二萬元,共計二十萬元,│││││││,並分別開立面額八萬元及│││││││十二萬元之不能兌現支票,│││││││致上開公司之人不疑有他,│││││││如期交貨。││├─┼────┼────┼─────┼────────────┼────┤│0│丙○○○│八十五年│嘉義縣 竹崎 │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由綽號│軸承產品││4│有限公司│七月一日│鄉義隆村山│「小蔡」之人冒稱李經理,│(價值六│││負責人蘇││知崙三十七│至上址訂購軸承產品,共值│十六萬一│││男結││號│六十六萬一千五百元,先以│千五百元││││││使該公司之負責人至曜甲公│)。││││││司瞭解其當時之營運實況,│││││││使其信任後,而如數交貨。││├─┼────┼────┼─────┼────────────┼────┤│1│石昇實業│八十五年│台中縣龍井│由黃拱平以葉堯峰名義向上│安全棒棍││4│股份有限│六月○○○鄉○○路一│開公司之人訂購安全棒棍二│二百五十│││公司│日│六六號│百五十箱,共達二十一萬元│箱(價值│││負責人劉│││,致該公司之人更不疑有他│二十一萬│││朝日│││,而將貨物全數交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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