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5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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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三六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準字第二三一三號),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包共重壹拾壹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號判決無罪,經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經該院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0七八號判決上駁回確定,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三包共重十一點八公克係違禁物,應依法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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