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三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經核屬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