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沒收具保人刑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妨害自由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核尚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