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11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新北市○○區○○○路○段○○○○號4樓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被告 楊博吉 桃園市○○區○○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陳威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李天宋 」記載,應更正為「李天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