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93號上訴人 陳明煌
陳 許麗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度勞訴字第9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42,8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