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一三六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陸拾壹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捌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楊豐卿法官張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N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