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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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 王瓊芝 代理人 游晴惠 律師
楊智全 律師相對人大仁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仁室內計劃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陶石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存字第二八二七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相對人名稱原為大仁室內計劃股份有限公司,嗣變更為大仁室
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合先敘明。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
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並為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準用之。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全字第1109號假扣押
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承德分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物,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43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陸續依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6號、101年度聲字第422號民事裁定變更提存物為面額180萬元之中國信託銀行敦南分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並分別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371號、101年度存字第282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本院調閱上開提存卷宗查閱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羅振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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