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89號原告 吳美惠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慧蘭吳慧玲吳崇賢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1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高小婷附表┌───────────┬──────────────┐│項目│價值(元)│├───────────┼──────────────┤│宜蘭縣○○鄉○○段455│1,056.06×10,277×520/1040=││地號│5,426,564元(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四捨五入)│├───────────┼──────────────┤│宜蘭縣○○鄉○○○段14│617.60×3,800×1/2=││39地號│1,173,440元(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四捨五入)│├───────────┴──────────────┤│總計:6,600,004元│└──────────────────────────┘說明:原告應繼分為4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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