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 高春菊 被告 洪偉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