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小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扣押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小上字第96號上訴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上訴人 曾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扣押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4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者,苟第一審法院未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將訴訟卷宗送交本院時,應即由本院依同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年5月9日提起上訴,僅表明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後補之意,並未記載上訴理由及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且上訴人於提起上訴後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之法定期間,依前揭規定,應認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具上訴之合法程式,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伊倫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