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4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4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另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有法定代理人者、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57條第2款所明定。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誤以「上訴狀」為「起訴狀」而提起訴訟,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是原告應另行提出起訴狀及繕本或影本乙份。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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