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10號上訴人 李福龍 被上訴人 石宏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伍仟零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