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90號原告 林照如 被告 陳宝桂 上列被告陳宝桂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1629號),經原告林照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伯厚
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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