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出監保護管束中,聲請人聲請就視為減刑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之罪,均視為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載,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且受刑人目前因假釋出監保護管束中,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第2條前段規定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並聲請與其餘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應減刑犯罪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依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定其應執行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6年9月30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連續販賣毒品│連續施用毒品│連續非法吸用化學│行使偽造私文書│││││合成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9│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刑法第216條│││第5條第1項│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2年5月間至│84年5月1日至84│84年4月29日│84年3、4月間至│││83年10月9日│年5月2日││84年7月14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案號│法院檢察署83│檢察署84年度偵字│檢察署84年度偵字│檢察署85年度偵字│││年度偵字第36│第9872號│第9872號│第5750號│││5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84年度上更一│84年度訴字第2351│84年度訴字第2351│85年度訴字第1041││實││字第624號│號│號│號││審├──┼──────┼────────┼────────┼────────┤││判決│84年11月21日│85年4月1日│85年4月1日│85年8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84年度上更一│84年度訴字第2351│84年度訴字第2351│85年度訴字第1041││判││字第624號│號│號│號││決├──┼──────┼────────┼────────┼────────┤││確定│84年11月21日│85年6月14日│85年6月14日│85年9月20日│││日期│││││├─┴──┼──────┼────────┼────────┼────────┤│合於中華│依第3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民國九十│第7款,不予│款│款│款││六年罪犯│減刑│││││減刑條例│││││├────┼──────┼────────┼────────┼────────┤│視為減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有期徒刑2月││後宣告刑│││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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