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31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關係人丙○○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姓氏為母姓吳。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乙○○與丙○○所為之子女,惟丙○○與乙○○於民國75年1月17日離婚,雖未約定監護,惟伊自幼即與丙○○同住,並由丙○○母吳 金花 照顧扶養,丙○○嗣於79年1月9日與 吳維超 再婚,並育有子女吳冠曄,因母系及現有家庭均姓「吳」,只有自己姓氏不同,有事實足認其現有姓氏有不利之影響,爰聲請宣告變更姓氏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父、母「吳」 桂珠 、乙○○於75年1月17日離婚時,聲請人未滿1歲,迄今則已成年,而母親「吳」桂珠父母為「吳」 欽海 、「吳」金花,且於79年1月9日再婚配偶為「吳」維超,並於81年8月29日育有子女「吳」冠曄,有均戶籍謄本在卷可按,而聲請人自幼至今均與母親及其家人同住,其身旁之人均姓「吳」,僅有聲請人因從父親乙○○姓「王」,是認對其徒增不必要困擾,且其已成年,對自己從姓應有理性、有利自己之選擇權利,足認聲請人主張從父姓對其有不利之影響,尚屬可採,而相對人乙○○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表示意見,依法應准其變更姓氏之聲請。
三、爰依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2條,非訟事件法第1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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