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九一號
原告乙○○原名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易字第四四五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銘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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