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3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泰錦選任辯護人王怡今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0000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吳佩玲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