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親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二三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曾志伸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其乃生母 高嘉華 (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三樓)於與被告婚姻關係存續中另與訴外人曾志伸所生之子,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請求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等語,因本件並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所定否認子女之訴,又曾志伸亦非高嘉華再婚之配偶,本件自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一條所定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均無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專屬管轄規定之適用,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條所定普通審判籍之規定。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鄉○○村○○鄰○○路○○○號八樓,有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競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官曾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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