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9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五○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0││壹│壹仟││├─┼───────────────┼──────────────┼────┼───┼────┼───┤│2│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0││壹│壹仟││├─┼───────────────┼──────────────┼────┼───┼────┼───┤│3│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0││壹│壹仟││├─┼───────────────┼──────────────┼────┼───┼────┼───┤│4│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0││壹│壹仟││├─┼───────────────┼──────────────┼────┼───┼────┼───┤│5│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0││壹│壹仟││├─┼───────────────┼──────────────┼────┼───┼────┼───┤│6│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0││壹│壹仟││├─┼───────────────┼──────────────┼────┼───┼────┼───┤│7│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0││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