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7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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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84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戴祥凱

戴小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9,985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戴祥凱於民國(下同)108年就讀縣立興華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戴小倩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7,190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2年02月1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4年03月1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29,985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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