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07號上訴人 吳莎莎 即原告送達代收人 蘇志弘 上列上訴人與 江慶翔 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1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0,0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王立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