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2號原告 魏志賢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訴訟代理人 楊敦凱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107年度交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關於案由欄所載「竹監新四字第50-E00000000號裁決」,應更正為「竹監新四字第51-E00000000號裁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