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64號上訴人 趙玲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書顯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郭德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