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072號債權人 陳宗 論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符錦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於107年4月27日之補正狀所附之附表編號2-20,利息
起算日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如未能釋明,利息起算日請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㈡台端於107年4月27日之補正狀所附之附表編號1之本票三
紙,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起算,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