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32號上訴人被告 羅純芸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
3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63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
7年4月3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