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輔宣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輔宣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輔宣字第60號聲請人 黃麗晃 相對人 黃金亮 關係人 黃彥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四項倒數第三行關於「聲請人黃麗晃」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黃彥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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