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順樂選任辯護人廖怡婷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019號、第4818號、第4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順樂自民國壹佰零柒年伍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順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依被告自白、扣案證物、通訊監察譯文及證人證述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嫌疑重大,又其所犯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販賣第一級毒品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6次,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可預期被告為規避將來重罪刑之執行,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與社會公益之維護,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裁定羈押,又因羈押期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7年3月11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證人證述、通訊監察譯文、扣案證物等卷證資料,足見被告涉上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本案業審理終結,定於107年5月14日宣判,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於此情形下,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復參以被告曾於警詢時否認本案犯行,益徵被告確有逃亡而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茲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是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5月11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信宇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