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81號聲請人高雄市梓官區農會法定代理人蔣宏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美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美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信託專簿。
三、請提出高雄市○○區○○段○○○○號之土地謄本影本。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