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祥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祥瑞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祥瑞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高雄地院96年訴字第5582號判決各處徒刑7月、4月,定應執行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1、2)。又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99年上更一字127號判處徒刑16年,褫奪公權8年,再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3)。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審酌上開3罪已確定之各罪宣告刑、已定之執行刑等一切情狀(附表編號3褫奪公權部分,非定執行刑範圍),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