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9月24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明儀
法官張瓊華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