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1153號債權人甲鑫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明定 即二山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裁定之利息起算日及計算利率。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