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06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律師
羅明通 律師 陳又新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8月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5月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8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被告所犯之罪,經本院量處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將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亡之虞,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宋明蒼
法官游紅桃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