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38號上訴人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鴻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韋謙 即邑新塗裝實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33,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廖建彥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