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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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38號原告 陳連成 即北宜實業社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叁萬肆仟零伍拾叁元,嗣於民國97年4月2日當庭擴張聲明,將訴訟標的金額擴張為貳佰叁拾叁萬叁仟陸佰伍拾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原告僅繳納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尚不足壹仟玖佰捌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前開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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