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17號上訴人 鄭林麗
鄭文山 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3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2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等逾期迄今均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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