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侵上訴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097號上訴人00000000A.即被告(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A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捌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A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5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8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8月2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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