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624號聲請人 楊坤止 相對人 楊賢忠 相對人 潘瓔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賢忠、潘瓔桂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之利率為百分之十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利息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楊賢忠、潘瓔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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