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22號抗告人 張家榮 上列抗告人即異議人與相對人 李榮志 間因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補提抗告狀影本1份,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