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77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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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卓淑惠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77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19日上午11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黃俊凱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九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現金卡
契約書、現金卡契約變更約定書、循環理財帳號項下之各項
擔保品契約內容、存摺存款交易查詢及單一利率查詢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
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