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777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卓淑惠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77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19日上午11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黃俊凱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九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現金卡
契約書、現金卡契約變更約定書、循環理財帳號項下之各項
擔保品契約內容、存摺存款交易查詢及單一利率查詢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
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黃俊凱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