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6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志強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65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19日下午2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1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
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及
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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