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70號原告曾聯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美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洪翊薰